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变更与终止
(一)本会名称、本会长、秘书长(主要部门负责人)重大变更,原则上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清理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四)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一般性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附则
(一)章程对仅中华医学研究会、理事会及下属各委员会有效。
(二)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医学研究会。
中华医学研究会
20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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