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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研究会组织章程
时间:08-12-08 11:13:44 来源: 作者: 点击:   收藏"中华医学研究会"
会指派工作。
   (三)定期缴纳会费,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依章程第九条第五节取消其会籍。
   (四)会员有权以书面叙述理由向会声明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交纳办证费100元、每年会费200元。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人选;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本会代表大会须有4/5的人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2/3的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八)本会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秘书长决定。待下次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并补后审议。
   (九)  理事会由本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负责。
   (十)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监事会长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四条  在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会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副秘书长;
   (三)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四)委任副秘书长,确认常务理事人选;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选;
   (六)提名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聘请名誉会长;
   (八)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拟建立各省分会、各地办事处;
   (十)制定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本会接受国内、国外对发展本会下属企业的经济捐增;
    第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 产 管 理
    第十七条  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按规定从收取下属各委员会、企业管理费,主要用于本会为下属委员会、企业服务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办公开支。
    第十九条  本会财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所获得的收入,按规定70%用于发展符合会宗旨的事业,30%用于会的日常管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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