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指派工作。
(三)定期缴纳会费,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依章程第九条第五节取消其会籍。
(四)会员有权以书面叙述理由向会声明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交纳办证费100元、每年会费200元。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人选;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本会代表大会须有4/5的人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2/3的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八)本会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秘书长决定。待下次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并补后审议。
(九) 理事会由本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负责。
(十)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监事会长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四条 在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会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副秘书长;
(三)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四)委任副秘书长,确认常务理事人选;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选;
(六)提名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聘请名誉会长;
(八)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拟建立各省分会、各地办事处;
(十)制定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本会接受国内、国外对发展本会下属企业的经济捐增;
第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 产 管 理
第十七条 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按规定从收取下属各委员会、企业管理费,主要用于本会为下属委员会、企业服务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办公开支。
第十九条 本会财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所获得的收入,按规定70%用于发展符合会宗旨的事业,30%用于会的日常管理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