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研究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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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为中华医学研究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Medicine Study Society”
第二条 学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国医学人士共同研究医学学术,推进医学事业,进行中外医学科学学术团体和个人间的友好交往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收集医学科技信息,引进先进医疗技术
第三条 学会工作应遵守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三项原则
第二章 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四条 学会的任务及业务范围:
1 开展中医学学术交流,组织中医学术探讨和相关考察等活动及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2 开展人体科学的研究与应用
3 面向社会挖掘民间中医药偏方、验方和有一技之长的实用型中医人才
4 为百姓治病寻医开设真实可靠、快速便捷、简单明了的导航系统
5 开展中医学教育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提高从事中医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6 组织会员和中医学工作者进行业务学习,提高医学业务水平
7 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8 开展中医学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中医学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为中医学领域决策提供依据
9 发展与国(境)外中医学团体和中医学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中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10 开展中医药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中医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中医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11 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中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中华医学研究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12 学会每年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学年度做出贡献的团体成员及个人成员的成绩评判后给予奖励,如有特殊原因也可延期召开
13 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中医学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将简单的中医学知识普及到人民群众中间,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14 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中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学会会员类别分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条件
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意愿,在中医、中药学、人体科学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学会:
1 普通会员
(1)从事中医许可的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者
(2)对于各医药学、人体科学具有兴趣,愿意从中获取指导、信息的非专业领域工作者
2 专业会员
有较高学术威望,在各医学、人体科学、医术研究、教育等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并做出重要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经学会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可成为专业会员
3 团体会员
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村卫生院及个体诊所;依法成立的中医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医药企业单位和其他医学研究机构
(2)与学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相关企业,经学会组织部门审核可发展为企业会员
第七条 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先参加学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3 优先获取学会学术资料和国内外医疗领域的信息服务
4 优先获得国内外合作单位提供的先进医疗设备和医疗物资
5 优先获得由学会推荐出国行医和进修权
6 学会成员向学会提供合理化建议,提供有关书面文件与资料,经理事会研究批示后,付出实施取得社会效益后,给此建议者奖励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主动宣传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2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3 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 为人体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5 团体会员、企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证书由秘书处统一发给团体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企业会员要求退会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如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学会可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经学会派出工作时,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会任何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经发现立即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不得以中华医学研究会的名誉,做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会员如果出现违法事件,学会立即除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及专家学者经学会委派到境外工作时,应同时遵守当地医疗法规和制度
第十五条 中华医学研究会不干涉下属团体的经营管理,不承担下属团体的任何连带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学会的发展规划、战略方针和任务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各三名,秘书长1名,理事8名,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理事长是研究会法人代表、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讨论可以聘请名誉理事长、副名誉理事长各一名,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 审议吸收会员、专业会员、团体会员、企业会员
5 推荐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8 定期公布财务状况
9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特殊情况经过商议,可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
1 办公室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2 办公室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合作管理机构
1 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设若干合作管理机构
2 合作管理机构应遵守学章程的一些规定,如有严重违规现象,理事会有权撤销该合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
1 由理事长聘请若干专家组成
2 设各部门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人
3 对学术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4 组织学术交流,审查论文和成果
5 向报刊、杂志推荐好的文章和成果
6 审议开发合作项目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八条 国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 学会开展的与学会宗旨、任务、业务范围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种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益
第三十条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学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研究会的解散
第三十二条 如学会因某种原因需要注销,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开出通告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成立清算组织,并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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