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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科学委员会章程
时间:10-11-14 20:03:48 来源: 作者: 点击:   收藏"中华医学研究会"

中华医学研究会人体科学委员会

  

第一章

一、委员会是由中华医学研究会、社会各界精英联合发起,其 宗旨:联合世界各界人士共同运用现代系统科学、传统学术对人体潜能、遗传信息、形体(状态)调控进行研究开发应用。

二、委员会研究 范围 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遗传信息学、相形学、思维学、逻辑学、潜能研究、生命调控进行研究,对 人体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可行性论证。   

三、委员会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指挥和帮助各地人体科学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研究应用促进人体科学的良好发展。

四、委员会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五、 为了加强人体科学研究的管理,实现人体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人体科学委员会发展,特制定《 人体科学委员会章程

第二章  

一、组织开展人体科学学术交流,探讨相关内容,确定研究方向与目标,

二、面向社会各界招收参加志愿研究者和有专业技能的实用型人才;

三、开展人体科学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人体科学论证工作,提出相关建议,为人体科学领域决策提供依据;

四、发展与国(境)外人体科学研究机构和各人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人体科学事实科技展览,促进人体科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六、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人体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七、组织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及人体科学宣传教育;

第三章   员(研究员)

一、各国、各地人员自愿参加并提交入会申请书、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成为委员会研究员,由委员会授权发出证件。

二、研究员应按时缴纳会费,遵守拥护委员会章程,自主入会;自主退会;

三、研究员具备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优先参加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五、优先获取委员会学术资料和国内外同领域的信息服务;

六、研究员有权向委员会提供各改革建议,提供有关书面文件与资料,经委员会研究批示后,给此建议者奖励。

七、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八、支持委员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九、研究员不得以委员会的名誉,做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如果出现违法事件,立即除名;

第四章 代表大会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人员;

三、审查和批准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委员会的发展规划、战略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七、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本会经费

一、按照中华医学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研究员会费;

二、接受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协助其它活动获得的资助;

四、委员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范围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种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六章   注销终止

一、如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须召开代表会提出终止协议。

二、委员会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核准后生效。

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医学研究会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以外的活动。

四、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一、               本章程经委员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代表大会。

三、本章程自代表大会表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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