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案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病案是指经整理、装订、编目、归档后的病历,属于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病案室负责病历收集、整理、编目、登记、保管工作。为临床提供病历提档服务及病案的复印、复制工作。
第四条 病案室工作人员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病案资料的索引、登记和保管工作,并检查病历基本项目是否完整,分类建卡,在质量控制人员对病历的内涵质量进行评估后,整理装订成册,按序归档。病历资料一旦归档后不得补充与修改。
第五条 门诊病历由挂号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至各科。病历用毕,由挂号室随时回收。病员转科时,病历由前一个就诊科室的人员将病历送达后续就诊科室,不得交予病员携带。
第六条 除上级检查、医院管理需求等特殊情况外,病案不得借出。因医疗、教学、科研需要,需查阅病案的,需经医务科同意、方可在病案室内查阅本科病人的病案,阅后立即归还,查阅者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查阅病案时,应爱护病案,不得对病案进行涂改、拆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