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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立法建立法律保障
时间:08-12-15 16:38:26 来源: 作者: 点击:   收藏"中华医学研究会"
       国家已将《中医法》的制定列入2007年工作日程,这对中医的发展来说是绝对利好的事情。日前有幸被邀参加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中医立法专家研讨会,从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的讲话中可以看出,这次为中医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从实质上为中医医疗、教育和继承发展解决一些普遍存在的关键性问题,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让中医的发展真正从政策保护上升为法律保障。 

  过去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中医工作出台过不少政策,但大多较宏观和原则,遇到具体问题时则难以严格把握,甚至存在争议。此次立法,将遵循具体和可操作性原则,避免对已有法规的重复和原则性描述,针对中医自身特征、从发展的角度进行具体研究分析,尽可能对现在大家集中关心的、影响到中医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法的形式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 

  由于中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临床实践、人才培养和继承发展中遇到许多比西医多得多的问题,特别是以下问题的纠缠不清,成为长期以来严重困扰和阻碍中医发展的主要矛盾。 

  其一,中医院发展模式问题。有调查显示,大凡中医院发展比较兴盛的,往往是现代医学支持力度比较大的。还有一个现象就是,中医院发展比较好的科室也往往是那些中西医两法结合运用比较好的。这里不单是指经济效益好,而且是中医优势也发挥得比较好。我们应当客观地面对一个事实:那就是在现代医学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医许多优势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是离不开现代医学的支持的。从对疾病的诊断到治疗的配合,我们会很容易举出许多例子来。这里有一个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确立现代中医院发展模式的问题。刚刚颁布的《中医药创新发展纲要》明确将“现代化”规定为今后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四大任务之一,明确提出了“中西医优势互补、相互融合”的主张,那么中医院发展在把握中医主体地位不变的情况下,如何根据时代需求处理中西医之间的关系,如何向现代化方向发展,这是需要在《中医法》中明确规定的。 

  其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问题。这是中医教育界争论较大的问题。问题的焦点在于中西医课程设置比重上。人才培养模式是依据人才的培养目标确立的,而人才的培养目标又是以社会需求为根据的。客观地说,现代社会对中医的需求应包括两个方面,即医疗需求和发展需求。满足医疗需求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应用型人才,满足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目标则是现代研究型人才和国际化人才。根据这样的社会需求和培养目标,我们中医院校的教育应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当是不难判断的。 

 西医学是现代科学的重要学科,而且与中医关系最为密切,在研究证实中医科学内涵上西医学可以提供比其他学科更为贴近或直接的帮助。《中医药创新发展纲要》已经将中医“现代化”和“国际化”列为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基本任务,院校教育应当围绕这两个基本任务来调整和研究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问题。中医药现代化必须依靠现代化的教育模式,内容必须与包括西医学在内的现代科学技术紧密结合,中医的思维与西医的思维都需要得到牢固的建立,因为中医走向现代化、走向国际化只靠中医思维是远远不够的,是达不到目的的。中医理论必须通过现代科学的阐释和现代语言的表述才能被现代人所理解和接受,才能被世界所理解和接受。所以,中医院校人才的培养模式,关系着中医未来的发展和走向,也需要在《中医法》中给予确定的。 

  其三,师承教育与从业人员的准入问题。与任何学科相比,没有一个学科比中医的师承教育问题更为突出。所以如此,这是由于中医学自身特征所决定的,即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大多是要通过师承模式在临床实践中言传身教来继承发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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